DZCR-2019-0670004
德医保发〔2019〕62号
关于取消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
加成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社会事业管理部、组织人事部)、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文件要求,取消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途径予以解决。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
(一)按照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协同配套原则,本次主要降低部分大型设备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
(二)对不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级诊疗。附件所列价格为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一级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在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基础上降低8%。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和口腔治疗项目加收不超过20%,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全部统一为一般诊疗费。将一般诊疗费按中医、西医、注射型、输液型与非注射型分别核定(详见附件2)。
三、做好医保支付衔接
本通知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可收费一次性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适用于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价格作为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限额。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疗机构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文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内涵、可收费的一次性耗材目录收费,不得将项目打包或自立项目收费。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要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
(三)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解读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关于印发<海口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德价发﹝2012﹞149号)、《关于规范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德价发﹝2012﹞150号)、《关于调整城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价发﹝2018﹞147号)、《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德价发﹝2018﹞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海口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3.海口市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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